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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全国设立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
2024-04-08 10:46
教育部
作者:

  近日,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精神,适应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决定在全国设立一批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探索特殊教育发展的有效实践模式,推动特殊教育不断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质量为目标,针对《提升计划》所确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先行先试,开展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经验。

  二、实验任务

  (一)拓展特殊教育学段服务。探索建立从学前到高中以上全学段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有效增加特殊教育学位供给;健全特殊教育普惠财政保障机制,完善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和资助补助政策,探索建立面向所有残疾学生基础教育阶段免费教育制度;加大特殊教育专业师资配备力度,加强教师待遇保障,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推进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健全运行管理及监督评价机制。

  (二)扩大特殊教育服务对象。结合区域教育发展实际,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对孤独症儿童、多重残疾儿童、学习障碍儿童等特殊需要儿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评估认定、课程教学、个别化训练和家校社协同共育等培养机制。重点探索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部)建设,建立孤独症儿童助教陪读制度。

  (三)强化特殊教育质量建设。深化课程教学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标准,规范使用教材,探索融合教育课堂有效教学模式,完善送教上门质量管理规范与机制;加强特殊教育课程教学研究人才队伍及教研体系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质量评价改革,研究区域办学质量评价工具,完善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测机制。

  (四)加强数字教育资源建设。积极推进特殊教育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探索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开发特殊学生个性化教学与学习资源;探索特殊教育数字化教研平台及资源建设;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三、申报推荐

  (一)申报要求

  1.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特殊教育,能够切实落实政府责任,积极协调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台具体的政策举措,破解瓶颈问题,为完善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保障机制提供支持条件。

  2.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在特殊教育资源建设、质量提升、师资配备、投入与保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对落实特殊教育普惠发展有强烈的推进意愿和明确的工作机制,能够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协同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实验工作。

  3.实验区方案聚焦当地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符合国家改革发展方向,围绕实验任务有清晰的思路目标、政策举措、实施路线图和时间表,注重实验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操作性强,有望取得预期成果。

  (二)推荐程序

  按照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自主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公示确定的程序进行。

  1.自主申报。实验区原则上以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申报,申报工作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申报单位自主申请并填写《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程序逐级统一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省级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拟定推荐名单并在省内公示。每省份可推荐1—2个市(地、州、盟)或县(市、区、旗)申报实验区,暂无意向的省份可不组织申报。

  3.公示确定。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实验区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教育部负责实验区的整体统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省实验区建设工作统筹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实验区建设为抓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在政策、经费、师资和资源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深化改革。

  (二)加强过程管理。实验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实验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特殊教育改革推进工作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实验区建设加强过程指导,强化跟踪问效,定期组织研讨交流,认真总结凝练经验。教育部将组建专家团队,进行调研指导。

  (三)定期开展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底组织开展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将适时依托专家团队开展工作成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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