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体系的最高层次,国民教育体系的皇冠。博士生处于教育体系的最高层次,与其说是学生,不如称之为“准学者”“准专家”可能更合适。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读博”)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梦想,是很多人心心念念的求学目标。笔者1999—2011年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教科院(原华中理工大学高教所)副院长(副所长),2012年至今担任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院长,长期分管和负责博士生招生培养工作,直接组织参与历年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对考生和招生情况有不少了解和经验;从2000年开始指导博士生,指导毕业博士生近百人,对他们每个人的入学和学习状况都有深入的了解。前不久在与一位二年级博士生的交流中,他坦率地谈到,要是早知读博会是这样一种体验,当初可能不会报考,也很难有勇气报考。他的这番表达触发了我对一直以来深藏于心的一个问题的思考,使我萌发了要就此写点东西的冲动,即谁有资格读博?这既可以是一个非常具有学理性的问题,也可以是一个很感性的问题。本文主要根据笔者个人经历和感悟,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引发更多学者关注和讨论。
一、政策文件对博士生招生选拔的要求
严格地讲,我国博士生教育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初。40多年来,我国博士生教育规模从小到大,开展博士生教育的单位以及学科和专业由少到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对我国文化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22年,全国在学博士生人数达到55.61万人,毕业博士生有8.23万人。尽管博士生教育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但说来也有点不可思议,最初的博士生教育并没有很明确的政策制度遵循。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没有包含博士生报考条件要求,高校也几乎没有制定具体的博士生招生制度。博士生招生最初基本由导师个人或集体考核决定考生是否达到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考生只要得到导师的考核认可,基本都能被录取。时至今日,博士生招生已经发展成为由一整套自上而下的政策文件规范指导的高校、院系(学科和专业)、导师等共同考察审核的过程,尽管导师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毫无疑问,博士生招生已经不再是导师个人“权利”的领地。政府、高校和院系相关政策对博士生招生产生了重要影响。
谁有资格读博?有关政策要求是明确的。教育部等部委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博士生招生提出了原则要求,它们是博士生招生的基本依据。博士生招生大致有两种路径:一是笔试+面试;二是申请?考核。前者在2010年以前是各培养单位博士生招生的主要路径,后者则是近十多年来博士生招生实行的主要办法,也是政策文件鼓励采用的路径。比如,2013年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完善招生选拔办法。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 2020年三部委又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健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扩大直博生招生比例,研究探索在高精尖缺领域招收优秀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 尽管这两份政策文件只是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选拔工作提出了要求,但其内容包含了招生条件要求。比如,提高招生选拔质量,考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考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招收优秀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等等。从这些要求看,只有具备优秀的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学术潜质的考生,包括优秀本科生,才有资格读博,由此才能提高博士生招生选拔质量。我国博士生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类型的教育层次,既有各学科的学术型博士生教育,又有面向各行各业的专业型博士生教育,还有各种专门的博士生教育计划,各类博士生教育对考生的资格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比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包括:“须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且在职在岗”;“截至相应高校博士研究生报名之日,报考人员应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尽管这里没有对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学术潜质等提出明确要求,但对实际所从事的工作、任职年限、年龄和身体状况等非学术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限定或规定。由此可知,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对博士生考生的资格要求是多方面的,在专业和学术方面,相关要求是定性的,即高质量;而对非专业和学术方面要求,则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刚性标准。
政府对博士生招生的规定具有约束性,高校各招生环节必须遵循政策要求组织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考察各高校博士生招生简章发现,各高校对博士生报考条件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要求。
从形式上看,各高校博士生报考条件差别较大,有的列出的条件有十多条,有的只有三五条,多数在七八条。比如,清华大学的报考条件要求达到13条之多,几乎涉及报考条件的各个方面,而北京大学只列出了4条要求,包括: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报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②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在国(境)外院校取得学位者,还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③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的人员,可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者,须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已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5名)。
(3)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要求。
(4)符合报考院系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考条件形式上的差别只是表明各高校博士生招生简章的繁简不同,并不意味着各高校间博士生报考要求有多少实质性差异。在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中,大政方针由政府部门总揽全局,高校层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承上启下,将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学校加以落实;二是为院系和导师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制定规范、创造条件。涉及考生报考条件的问题,上有政府部门政策指导约束,下有院系和导师考核把关,所以,高校层面的招生简章相对比较简略。
各高校招生简章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含政治、思想、品德、守法方面的要求,身心健康要求,学位要求,同等学力报考要求,专业学位教育报考要求,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要求,等等。所不同的是,有的高校列入了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认证要求,两位学科或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外语要求、直博生要求、院系招生要求等,有的则没有。另外,有的高校招生简章对考生学术兴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专业能力提出了要求,比如,同济大学的要求是:“对从事创新型学术研究和解决复杂实际问题具有浓厚兴趣,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尽管在其他高校报考条件中比较少见这方面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这方面的要求不重要,更不能理解为高校对此没有要求。从高校博士生招生实际情况看,它是考生必须具备的条件,往往在院系审查和导师考核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清华大学招生简章还列出了其他高校所列报考条件中没有的一些考生类型的申请,如境外高校中国籍优秀本科毕业生、论文博士申请要求等。不仅如此,清华大学还对考生提出了需要承诺提交材料属实和无道德等方面问题的要求。
招生简章是高校博士生招生政策文件。它关于报考或申请条件的要求直接决定谁能成为博士生候选人。总体上看,高校招生简章主要规定了报考博士生的一般条件,比如,政治思想品德好、获得硕士学位或拥有同等学力、身心健康等,而考生或申请者攻读博士学位应具备的学术功底、学术兴趣、研究能力和发展潜力等,往往由院系和导师在具体招生过程中加以考察和评判。考察各高校院系招生简章,发现这些政策文件除了重申学校招生政策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外,主要增加了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同时也会对学校有关政策精神进行细化。在院系招生简章中,涉及考生报考资格的要求罕有超出学校政策精神和规定者,对考生学科和专业素质能力条件并没有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二、博士生招生中考生与导师认知的错位
符合政府和高校政策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还不是有资格读博的人,他们只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候选人。谁有资格读博,不仅政府和高校重视,考生、家长、导师和社会公众都很关注,尤其是考生和导师,更是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对谁有资格读博往往有更明确的认知。考生和导师所处位置和立场不同,更由于他们关于读博认知的差异,他们对博士生招生有大不相同的看法,有的还很对立、尖锐,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考生的不满,甚至可能酿成招生舆情或风波。考生和导师认知的差异是内生的、不可避免,认识这些差异对于做好博士生招生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考生的认知
考生总是抱着信心报考或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他们会觉得自己既然具备了报考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一试。我国没有公布每年博士生招生报考人数,但从录取人数估计,报考人数不会是一个小数目。笔者所在研究院历年博士生报考人数与录取人数之比大致为5:1~10:1,全国博士生报考人数可见一斑。笔者透过观察和与考生交流发现,多数考生关于读博资格的认知具有明显的自我中心意识、目的外在化和自我原谅倾向。
1. 读博是自己应争取和捍卫的教育权利
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和普及化发展,不只增加了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还带来了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现在考生大都认为,读博是个人的权利。很多人认为,当今时代,接受高等教育不应是社会特定阶层所拥有的特权,而是普通民众社会权利的一部分。考生并不认为只有特定的人群或某些阶层人群可以读博。他们往往把读博看作跟读本专科和读硕士一样,认为只要自己有意愿、肯努力,就可以争取,因为这是自己应得的权利。有的考生对读博没有什么特别的考虑,只是觉得考上博士、获得博士学位,摘取国民教育体系的皇冠,不仅自己光荣,而且还会荫及家庭。有的人之所以报考博士,纯粹是一种从众行为,因为身边有人考上了博士生,或有人报考了且鼓动自己报考。笔者曾与很多考生谈话,询问他们为什么要报考博士生,多数人语焉不详,少数人做出了回答,但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有说喜欢当教师的;有说喜欢教育学科的;还有人说看见别人要考或考上了,自己便要试试;更有不少人是无理由报考。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他们几乎都有强烈的权利意识。而且他们只要认为招生程序、考核程序或相关要求不合理,就会采取积极的维权行动。还有的感觉自己比其他考生强,或不比其他考生弱,自己落选了,就会觉得受到了不公正对待,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考生权利意识的萌发或觉醒使他们将自己放到了博士生教育利益相关者位置上,把自己与学校、院系和导师等置于一个权利博弈场。他们是自己权利的维护者和伸张者。在觉得权利没有得到保证时,他们便会拿起维权武器,向高校有关纪检机构或领导,甚至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申诉。正因为如此,为了维护考生的公平权利,博士生招生考核的程序越来越烦琐,监控措施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比如,对招生考核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规定各招生考核环节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对全体导师开展招生考核纪律教育,实行招生巡查员制度等。
2.读博是硕士生教育的自然延伸
读完硕士读博士,是很多人对博士生教育的理解,也是很多考生的教育追求。考生大都认为,自己读完了硕士就具备了读博的资格。因为招生简章的门槛要求是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同等学力。在博士生招生实行“笔试+面试”考核的时候,不少考生花一段时间突击复习备考,甚至押题猜题,“很幸运地”通过考试。这种情况更强化了考生的应试心理,使他们坚信只要获得硕士学位,加上复习备考得法,就能被录取。正因为如此,社会上“考博”人群不断扩大,有的考生通过各种途径打听考试或考核情况,或托各种关系与导师联系,希望导师给予复习指导。有的考生屡败屡战,誓要通过考试取得读博的机会。因此,每年博士生招生,都能见到一些“老面孔”。写到这里,笔者想起自己当初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的情况。读硕期间,笔者已经发表五六篇学术论文,尽管如此,获得硕士学位的时候,自己觉得学术功底还不够扎实,不具备读博的资格。工作几年后,特别是被国家公派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参加1991—1992年度教育规划与高等教育管理培训计划后,感觉应该可以攻读博士学位了,于是便向潘懋元先生写信表达读博意愿,得到了他的肯定和欢迎后,笔者参加厦门大学博士生招生考试,幸运地被录取了。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的几年里,笔者不仅通过留学进修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经历,而且阅读了大量的学科文献,开展了一些研究工作,又发表了几篇学术论文;在大学的教学工作更是让我对高等教育有了深切的实际体验。我想这些经历可能是潘先生欢迎我报考的原因。我国有深厚的应试教育社会文化基础,应试教育不仅存在于中小学,而且广泛地存在于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人们一般认为,从较低层次教育到较高层次教育,只要能通过考试就行。所以,很多硕士研究生一毕业,就走上了考博之路。为了读博,他们把希望寄托在考试上。即便高校博士生招生实行了“申请?考核制”,考生仍以应试的态度对待,希望在招生考核过程中以自己的良好表现换得读博的机会。
3.有意愿和决心就可以读博
不少考生往往抱着强烈的读博意愿和决心报考。在信函联系、审核过程和个别谈话中,很多考生都很自然地表达自己读博的心愿和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在他们看来,只要想读博且有坚定的决心,就一定能得到导师理解,被录取后也一定能达到毕业要求。不少考生不了解读博意味着什么,只是想获得博士学位,便萌生读博的想法。近些年来,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高校对博士学位获得者的青睐更强化了考生的读博意愿。很多考生抱着很大的决心考博,主要是因为他们把读博看作是获得更好工作和更高待遇的“垫脚石”。在与很多博士生的交流中,发现不少人对自己考博时的意愿和决心不再抱有自信,而这种感觉常常从入学就开始滋生,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他们反映,真正开始读博以后,课程作业压力、发表文章压力、学位论文选题压力、完成选题研究或实验和写作的压力等,陆续迎面而来,当多重压力叠加在一起的时候,甚至会令人有喘不过气来之感,有的人还会产生失眠、脱发、食欲减退、乏力等生理反应。如果调节不好,很可能出现焦虑症甚至抑郁症。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些考生读博的意愿和决心只是准备不足的一腔热血,在报考和考核过程中他们所表达的意愿和决心不仅会让自己做出不理智的判断和抉择,而且可能蒙蔽导师的眼睛,误导导师做出不够客观的评价。
4.学科和专业功底可以在读博时弥补
考生对读博的概念是单纯的、扁平的,在他们看来,读博就是考试、学习、答辩和毕业典礼上穿学位服及授予学位仪式,对学习和答辩需要经历的过程有的一知半解,有的完全不了解。这是为什么很多考生在考前和考核中往往信心满满、认为读博机会非我莫属的主要原因。即便有的考生考前了解过一些博士生分享的读博心路历程,还有的听说了一些读博过程有如涅槃之痛的感慨,但这些都是非亲历的他者经验,难以动摇他们读博的信心。相反,很多人认为,学科和专业功底有欠缺正是读博的理由,而且这些缺陷可以在读博期间加以弥补。他们觉得以自己获得硕士学位的求学经历,完全能够胜任博士学业的要求。即使有的考生选择了跨学科或跨专业考博,他们也不认为学科或专业功底欠缺是一个大问题。一来有的考生“临时抱佛脚”,阅读了几本所报考学科或专业的书籍,包括经典书籍,就认为自己具备了胜任所报考学科或专业的学习基础;二来他们往往对自己知识的迁移能力充满信心,认为自己具有本科和硕士期间所学学科或专业基础,再去学习所报学科或专业,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可以克服的;三来他们认为尽管读博读的是新学科或专业,只要自己足够用功,多花些时间和精力,全力投入,是完全可以弥补的。正因为有这些看法,考生在考虑读博的时候,对学科或专业功底问题想得较少,而对考核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和要求特别关注。如果不幸落选,他们大多也不认为主要是因为自己在学科或专业功底方面存在欠缺。
5.读博是个人的职业追求
绝大多数考生都是为了个人职业需要而报考博士生,将自身职业追求作为读博的第一动机。在实行“申请?考核制”以前,在博士生招生考试竞争中,尤其在具有门槛作用的笔试中,年纪较轻的考生常常具有很大优势,主要原因在于博士生招生考试科目中英文科目是很多年龄较大考生的“拦路虎”,而年纪较轻的考生因为硕士研究生刚毕业或毕业不久,英文基础往往更好,在考试中更容易胜出。“申请?考核制”不仅减轻了笔试在招生考核中的比重,而且将笔试时间置后,以利于学科和专业功底更好的考生能有更多机会进入面试环节。但从实施情况看,在部分学科和专业效果并不明显,比较年轻的考生仍表现出一定的优势。博士生考生大致有两类人:第一类是为了第一份工作而读博的;第二类是有了第一份甚至第二份工作,希望更换工作,或者改变工作单位和地点的;博士专业学位考生比较多的则是为了有更好的职业表现。在与考生的交流中,不论哪一类考生,他们都表现出对职业前景的憧憬,他们的想法非常现实,将读博与谋求更好的职业或职业发展直接关联起来,读博成为他们实现自身职业梦想的“工厂”。在众多的考生中,很少有人将读博与学科或专业发展理想关联起来,“学术事业”“学术志业”离他们比较遥远。
(二)导师的认知
读博,归根结底,是跟着导师学习做学问,导师对博士生的成长具有关键意义。导师不仅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而且是最终责任人,所以,导师是博士生招生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在博士生招生中,导师的权利和作用非常重要。在长期的招生工作和与导师们交流讨论、共事中,笔者发现导师对读博者的要求既有鲜明的个性特点,又有很多共性之处。由于导师们的学科和专业背景差异大,所以,他们的要求不仅与学科和专业有较强的关联性,而且与其个人的学术专长和主要学术性向关系密切。就共性方面而言,主要涉及导师对考生个人的学科和专业基础、相关禀赋的要求。这里主要考察导师共同的认知,必要之处会涉及导师个性化的要求。
1. 读博要有非常扎实的学科和专业功底
硕士研究生毕业不是读博的充分条件,导师对读博者学科和专业功底的要求远远超出一般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水平,只有非常优秀的硕士才能满足相关要求。所以,导师对一般的硕士毕业生读博不持欢迎态度,只有在实在没有其他更优秀考生的时候,为了不使自己培养博士生“断档”才情非得已地招收一般的硕士毕业生。从教育制度设计看,博士生教育确实是硕士生教育后的一个层次,在高等教育向普及化发展的背景下,硕士生教育的作用远远超越了传统上将其作为博士学位过渡学位的功能,而成为面向社会各行各业培养高于本专科层次专门人才的教育。比较而言,博士生教育的面向要窄得多,它直接面向知识和技术高度密集的社会职业领域,没有非常扎实的学科和专业功底难以胜任繁重而高深的学业要求。即使是专业学位博士生教育,导师不仅要求考生学科功底深厚,而且还应有丰富过硬的专业实践经验。考生的学科和专业功底既决定博士生培养水平起点的高度,又是决定博士生培养终极水平和质量的关键要素。没有导师不重视考生的学科和专业功底。从考核角度讲,学科和专业功底评价包含主客观多方面标准,客观方面一般包括考生的学科和专业教育经历、曾经从事的学科研究工作或专业工作、发表的学术著述或申请的创新专利以及其他相关业绩。这些一般可以从考生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中得到反映。主观方面主要由导师包括考生的专业修养和认知能力、学科和专业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等,由于缺乏具体、可量化的指标,所以,往往由导师自主评判。总体上看,有非常好的本科和硕士生教育背景、有较好的发表或发明、从事过重要学科专业工作或学术工作、在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或得到重要表彰的考生,更受导师欢迎。
2.读博要有笃定的学科和专业志向
读博是更高精神追求之旅的起点。我国本专科教育往往没有完全走出应试的窠臼,尽管硕士生教育开始有了超越应试的尝试,但由于学制较短,学生有深入体验者少。如果说本专科和硕士教育阶段主要是学生学术和专业功底积累阶段,对学术和专业内在精神的追求大多难以深入的话,那么,读博就需要确立学科和专业志向,在学科和专业发展上具有笃定的信心和决心。很多考生在心目中将读博等同于读本专科和读硕士,将职业追求和就业准备置于学习动机的重要甚至首要位置,这不仅是对读博的误会,如果往大了说,可能是一种亵渎。博士生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顶尖层次,博士是社会精英人才,国家文化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对博士的需要总是处于饥渴状态。换句话说,对博士而言,就业不是问题,也不应该有问题。博士通常都在文化科技和经济社会重点行业产业部门的高层次职业岗位就业。不可否认,确有很多博士毕业生因为各种个人的原因选择了与博士学历不相称的职业岗位。看重就业,尤其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者,对读博的认识还处于较低层次。导师对这样的考生往往持理解但不欢迎态度。导师所欢迎的读博者是具有笃定的学科和专业志向者,他们希望考生对学科和专业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能将个人事业追求与学科和专业发展关联起来,将学科和专业使命融入个人人生价值,并以读博作为投身学科和专业发展的人生道路选择。这既是对博士生教育初心的传承和坚持,更是对读博者人生志趣和理想追求的期待。
3.读博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读博不仅要传承更要有创新。创新是博士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最高层次教育不变的灵魂,是对学术型博士和专业型博士的共性要求。博士水平评判标准的核心在于学科或专业的创新性成果,缺少了创新,博士学位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导师通常要采用多种方式测试并评价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包括审阅他们的硕士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著述,评价他们取得的发明创造以及所开展的创新性科技活动等。尤其是考生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更为导师所看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期刊学术论文往往篇幅不长,但问题集中,好的论文不仅问题意识强,问题提得准确有意义,而且研究设计合理有效,资料数据充分,结论可信度高,结构论述严谨,语言表述规范,能集中反映考生的学术基础、专业修养、创新素质和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水平等。因此,创新精神不彰、创新能力不强的考生很难得到导师认可。不少人认为,导师对考生创新能力的要求主要是出于自身科研项目需要的考虑,是为了考生入学后能帮助导师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这是一个误解。博士生需要科研训练以提高创新能力、陶冶科研情怀、塑造科研品格和涵养创新精神。博士生入学后即加入导师研究团队接受科研熏陶,在团队科研中承担一定的研究任务,在做中学,在做中成长。这是不是说考生可以入学后跟着导师和导师团队学习并锻炼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而不必在考前就拥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呢?理论上说是可以的,博士生只要愿意花更长的时间学习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就可能完成博士学业,达到创新素质能力发展要求。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行的,因为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可以无限期延长,而且导师每年的招生指标非常有限,学术型博士生往往还需要导师每年为其提供津贴资助,基础弱、能力差的博士生难以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延期毕业对博士生和导师都是不堪负担的。所以,导师更愿意招收有较好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考生,在考核的时候更看重考生提供的能证明其具有这些素质和能力的材料。
4.读博要能传承导师的学术思想
读博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做出创新性贡献,这种传承包括对导师学术思想的继承和弘扬。从这个意义上讲,博士应当是导师学术衣钵的继承者和弘扬者[9]。博士生导师往往在一定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自己的学术专长,取得了不俗的学术成果和专业成就,有的导师还是学科和专业方面的权威学者或专家,在学界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的影响。很多博士生考生不懂得这个道理,平时不关注导师情况,自身的学科和专业信念不强,只是出于对博士学位的需要才萌发读博的动机,所以,在联系导师的时候,对自身的需要常常表达得很充分,愿望表达得也很强烈,对于导师的学科和专业成就,要么语焉不详、完全不涉及,要么言明读了一两篇文章,从而对导师的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有“浓厚”的兴趣。笔者先后在两所大学参加博士生招生20多年,接触考生无数,罕见有在个人陈述时言及传承和弘扬导师学术思想的考生。在导师看来,考生选择导师,大多只是出于选择一个能帮助他们获得博士学位的依靠;有的考生可能想得更长远,包括希望导师能在自己毕业后给予更多的帮助。所以,很多博士生虽与导师有形式上的指导和师承关系,毕业后却并不能在学术思想和专业特长上发挥导师衣钵传人的作用。这样的考博者常常不是导师优先选择的对象,很多人被导师招收了主要是因为没有其他更合适的候选人。导师所欢迎的考生,是那些有扎实学科和专业功底,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出众,对导师学术思想和专业成就有深入学习和理解,认同导师的学术和专业贡献,并对导师的学科和专业领域具有发自内心兴趣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导师更希望招收的是那些能在学科和专业领域与其心意相通的考生,而不是那些只是希望导师助其完成博士学业、获取博士学位的人。
5.读博要有舍得的心理承受力
读博不仅要有意愿,还要有坚定的信念和意志。考生在备考和考核中往往都是信心满满、有备而来,而对于博士生阶段的学业体验还是知之甚少。博士生教育与硕士生教育有教育层次上的差别,二者之间的差别比一般人想象的要大很多。博士生考生的年龄通常比较大,即便最年轻的考生,往往也在二十四五岁以上,属于青年中后期。在本专科阶段和硕士生阶段,学生可以心无旁骛地投入学业,但博士生阶段,博士生在将自己的时间精力大部分投入紧张繁重的学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还要顾及婚恋、成家和照顾家庭,有的在职人员还要承担本职工作。如此一来,考博和读博不是一条笔直的人生道路上的驿站,而可能是曲折人生旅程的波峰与波谷。特别是对于学科和专业功底较薄弱的博士生,学业的压力可能导致他们身心俱疲、心灰意冷,与考博士和被录取时的信心十足与满心欢喜形成鲜明对照,有的博士生经历这一段之后将之形容为“人生苦旅”。对很多人而言,读博若没有强大的心理承受力是不行的。考博的时候就要有舍弃或暂时放下生活中某些东西的心理准备,读博期间要将主要或全部精力投入博士学业。一些准备在职读博的考生,更要有舍得的心理,暂时放下一些追求,或延迟人生与职业工作中一些需求的满足。不论哪一类博士生考生,有比较明确的舍得心理会更受导师欢迎。
三、博士生招生面临的矛盾及其破解之道
博士生教育原本只是一种为高等教育再生产服务的教育,博士毕业生的主要去向是担任高校教师。所以,导师培养博士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培养个人学术或学科事业的继承人。今天的博士生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知识密集型高层次职业的重要教育层次,它早已不再只涉及高校、导师和博士生之间相对单纯的学术关系,而是集聚了各有关利益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社会需求关系,各种矛盾冲突交织在一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影响广泛的社会舆论事件,招致来自各方的批评和声讨。因此,必须审慎处理博士生招生条件问题,有效化解因读博资格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冲突,以达到维护博士生招生政策精神严肃性、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正常秩序、形成优良的博士生招生文化和选拔优秀博士生的目的。
(一)破解公平与水平的矛盾
公平公正公开(简称“三公”)是现代教育招生的基本原则,博士生招生也不例外。择优录取、宁缺毋滥是另一条招生原则,在博士生招生中更显重要。分开来看,两条原则都合理,没有任何矛盾和问题,但在博士生招生中,两条原则同时执行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公平与水平的矛盾问题。“三公”原则要求对每一位考生都采用同一资格条件标准,而不能有其他资格条件标准,做到这一点不难,但它却不能保证博士生招生的质量和水平。学科和专业功底是选拔博士生的关键资格条件,而考生的学科和专业功底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衡量。这就需要遵循“择优”原则,开展个别化、针对性考核,将学科和专业功底突出的考生甄选出来。两原则对招生考核的要求不同,矛盾在所难免。一般而言,“三公”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考生的权利,让每一个考生得到同等对待;“择优”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博士生招生质量,涉及导师、学科或专业、学校乃至国家博士生培养水平。协调公平与水平之间的关系,是博士生招生必须解决的第一矛盾。
“三公”原则可以保证博士生招生程序正义和底线水平要求。这是公共治理在博士生招生中的反映,具有时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三公”原则可以保证选出来的考生符合基本要求,但他们却未必是最符合博士生教育目的和要求的人。毕竟博士生招生需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把学科和专业功底最强、最有资格读博的考生选拔出来。应该说,两条原则本质上并不矛盾,只是在侧重点上存在差异。博士生招生服务于博士生教育目的,但如果不能做到“三公”,就不可能达到博士生教育的目的。因此,应当充分认识到落实“三公”原则既是政府和高校参与博士生招生治理的需要,也是博士生招生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在招生过程中,应坚持以“三公”原则为指导,规范博士生招生程序和环节,严格过程管理,加强监督巡查,以杜绝各种干扰和非考试因素的影响,确保每一位考生的考试权和知情权得到有效落实。与此同时,加强择优考核,采取合规合理有效的手段,对考生的学科和专业功底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客观评价每一位考生的学科和专业基础、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将最优秀、最有资格读博的考生选拔出来,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奠定牢固的基础。
(二)破解规模与质量的矛盾
在很多人看来,博士生教育不可能存在规模与质量的矛盾,因为博士生教育总是小规模、精英化的。但在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尤其是在知识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时代,博士生教育似乎也在向“大众化”“普及化”发展。这一点不仅可以从报考博士生的人数得到反映,而且可以从博士生教育规模得以证明。由于博士生招生考试由各高校自主举行,政府部门没有公布每年博士生报考人数,从经验看,除了部分高校和学位点博士生报考人数较少外,大多数高校和学位点博士生报考人数都超过招生计划人数,不少高校和学位点报考人数甚至爆满。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共151个,其中高校114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812个,博士研究生导师1155人。自1981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13批次学位授权审核、1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位授权审核和多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当前,全国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达到600余个,其中高校有398所。统计表明,我国从1978年开始招收博士生,当年招收人数为18人,1981年为900人,1990年为3300人,2000年达到25142人,2022年发展到13.9万人。早期不仅招生单位少、招生学科少、招生人数少,而且报考人数也很少;现在招生单位、学科和专业多,招生规模大,考生报考非常踊跃。如果录取与报考比例按1:5测算,2022年博士生考生人数可能达到近70万人。考生和招生规模大了,如何保证规模与质量自然就成了博士生招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博士生招生政策越来越多、招生考核条件标准越来越具体、招生考核程序和环节越来越复杂的原因所在。
博士生招生规模与质量的矛盾对博士生教育有着重要影响。在招生环节解决博士生招生规模与质量的矛盾,有助于提高生源质量,为博士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生源充足、报考踊跃,说明博士生教育拥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度,且使博士生招生有了更多的择优空间。与此同时,它也激发了很多学科和专业功底修养一般的硕士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读博的热情。就个人的选择而言,任何人只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都可以报考博士生,无可厚非。但大量不适合读博的考生报考后,高校、院系和导师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开展相应的招生工作。这不仅会消耗很多公共资源,而且还使招生考核变得纷繁复杂,甚至可能造成一些非学科和专业方面的因素影响考核评价和择优录取。从这个意义上讲,博士生招生中的问题不只是学术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应当明确的是,博士生教育不是民众的底线教育权利,高校不能被动地坐等考生成群结队前来报考,应当采取多样化途径,开展积极的博士生招生宣传,既要劝进又要劝退,向民众和考生宣传博士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尤其是博士生教育对学科和专业功底、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要求。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组织在学博士生和已毕业博士与潜在考生进行座谈交流,以现身说法使潜在考生更好地认识博士生教育以及读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开展博士生招生宣传,有助于考生理性选择考博,避免盲目报考,达到劝退目的;同时鼓励优秀生源报考,升高博士生报考门槛,提高博士生考生质量,达到劝进目的。
(三)破解规范与自由的矛盾
传统上,博士生招生是导师的权利,属于学术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我国博士生教育兴起之时,政府和高校的作用也不显著,主要是服务性的,导师在博士生招生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时至今日,博士生教育已经发展成为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化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发挥重大引领作用,博士生招生不仅直接影响博士生教育质量,而且越来越受到公众和社会关注,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领域,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高校、院系等各级组织机构在博士生招生中都有着重要影响。尽管它们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作用大小也存在差别,但作为治理主体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博士生招生中,为了落实“三公”原则和择优原则,政府、高校和院系通常采取政策规范的方式,维护博士生招生秩序,落实博士生招生任务,推进博士生招生目标的实现。导师在博士生招生中的作用依然不可小觑,尽管各级组织机构关于博士生招生的政策规范具有权威性,不能违背,但对考生学科和专业功底的评价考核、对考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潜力的评判认定,必须依靠导师来完成。这意味着导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必须得到落实。这就是博士生招生的规范与自由之间的博弈关系:一方面,政府、高校和院系往往希望以更多更严格的政策规范保证博士生招生“三公”原则的落实,同时保证博士生招生的基本质量。为此,政府、高校和院系的相关政策文件,包括招生简章都包含了很多规范性要求。站在它们的立场看,博士生招生越规范越好,政策规范是避免考生质疑和公共舆论诟病的良方。另一方面,导师往往会尽量争取更大的自由权利,包括对考生综合素质、学科和专业功底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和潜力等的考察评价权利。在他们看来,导师的评价结果应是最终结果。
规范与自由的矛盾贯穿博士生招生过程。客观上,规范常常可能限制导师的自主评判权利,降低导师在博士生招生中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影响导师对考生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导师权利主要表现在对考生学科和专业功底、创新能力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判上,这个评判过程带有主观性,很多时候说不清、道不明。导师权力过大,甚至导师说了算,可能导致博士生招生考核随意性过大,各级组织机构的政策规范得不到有效贯彻,考生和公众可能对博士生招生结果产生怀疑。因此,在博士生招生中,规范与自由二者不可或缺,试图通过规避任何一方的作用来解决矛盾都是不恰当的,也行不通。协调规范与自由的矛盾关系,要在保证各级组织机构治理权得到落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导师的学科和专业特长,将最有资格读博的考生评选出来。政府、高校和院系的规范权是博士生招生的红线,规范权主要是对考生和招生工作的基本要求,更多地表现为形式方面的要求。规范权相当于给博士生招生划定了一个范围,为博士生招生确立总方向;导师的学术自由权更具实质性,是对考生学科和专业功底的考察权,对考生未来发展前景和潜力的评判权。导师的自由权如同一个大眼筛子,筛出去的是存在明显不足的考生。规范权与自由权的辩证统一,是破解博士生招生各利益主体权利关系的必然选择。
(四)破解个人权利与家国情怀的矛盾
招收博士生是导师的事,又是院系(学科和专业)和高校的事,还是国家的事。博士生招生既是导师的权利,又包含了院系、高校和国家的需要。所以,把博士生招生看作是导师个人权利与家国情怀的统一并不为过。但有的导师不这么看,在他们看来,博士生招生是导师自己的事,应当完全交由导师来负责,院系、高校和政府部门尽量少管,甚至不管,只要做好服务保障就可以。有的导师认为,院系和学校不知道谁最适合读博,尤其在涉及学科或专业方向招生计划分配问题的时候,导师往往站在自身学科或专业方向角度争取计划指标;在对考生做出评价的时候强调自身学科和专业方向的特殊性。对高校和院系而言,博士生招生名额少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高校在分配招生计划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全校各学科和专业博士生培养的需要,一般不会考虑具体导师的要求;院系在对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二次分配的时候会涉及导师,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兼顾每个导师的招生需要并不容易。为此,有的高校和院系采取导师轮流招生或导师组招生的方式,但各导师组之间仍有均衡和侧重的问题。导师招收博士生涉及复杂的因素,既有导师个人学术衣钵传承的考虑,又有工作任务的要求,还有学科和专业方向发展的需要。所以,在博士生招生中,难免出现导师个人权利与院系(学科和专业)、高校和国家发展需要之间的博弈,笔者将其概括为个人权利与家国情怀的矛盾。
毫无疑问,在博士生招生中,协调导师个人权利与家国情怀的矛盾,既要尊重导师个人权利,又不能忽视院系、高校和国家需要。这里的关键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导师个人权利问题。导师的哪些个人权利必须得到保证、保证到何种程度以及以何种方式保证,是看似简单、实际纷繁复杂的问题。有考生认为,读博是一场赌博。实际上,导师招收博士生何尝不是一场赌博?导师是博士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最终责任人,还是终身责任人。一旦招进来、确立指导关系,导师就要对博士生负责,这个责任不只在学业上,导师几乎要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一切表现负责,不仅如此,还要对博士毕业后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大小事情,包括婚恋家庭、职业发展、学术工作等予以关心。招生时导师对考生的了解非常有限,不仅时间很紧,而且了解考生的渠道也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导师确定招谁不招谁,都是一场冒险。有的高校和院系要求博士生招生时不确定指导关系,待考生入学后实行双向选择或由院系直接指定安排。这样一来,导师更不便在招生中多了解考生。这些做法可能是基于一些现实因素的考虑,但导师在博士生培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导师对博士生招生考核和录取应发挥核心作用,院系和学校应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导师作用机制,营造适宜的氛围,使导师应有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是院系、高校和国家需要必须得到满足。博士生教育不是导师个人的私利领域,而是公共利益所在。导师、院系和高校都有自身利益,同时又服务公共利益,满足国家学术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博士生教育的公益性是通过导师个人、院系和高校在追求自身发展和办学目标过程中实现的。因此,将导师个人权利与院系、高校和国家需要统一起来,是协调个人权利与家国情怀矛盾的基础。
(五)破解导师个人与集体的矛盾
博士生招生要重视发挥导师的作用。这里的导师既包括导师个人又包括导师集体。在早期的博士生教育中,导师少,一个学科往往只有一两个导师,他们各自在不同的学科或专业方向指导博士生,所以,他们更多的是一个人撑起一个学科或专业方向。导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导师个人身上。现在这样的情况还有,但已经很少见,更多的是一个学科或专业方向往往有多位导师,在一些强势学科或专业方向,导师人数更多。在博士生招生中,不仅要发挥导师个人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导师集体的作用。导师集体可以是一个学科或专业方向的全体导师,也可以是围绕导师所形成的教学科研团队。导师个人与集体既有共性的追求又有不同的需要,导师个人与集体的共性追求主要在于遴选优秀生源,提高博士生教育水平。他们不同的需要主要体现在:导师个人往往更重视自己的学科或专业方向,尤其是个人学术爱好,主要站在自身需要角度考虑博士生选拔,而不太顾及其他导师的需要;有的导师甚至唯我是尊,只考虑个人权利和感受。导师集体常常需要求同存异,重视多数人的意见,而对少数或个别导师的意见则采取保留做法。有的学科或专业招生采取导师集体打分或投票办法选拔博士生,看似每个导师都发挥了作用,实际还是会造成部分导师个人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由此便难以避免出现导师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考虑某些导师个人修为差失的影响,导师个人与集体矛盾的实质主要在于导师评价标准或评价尺度存在差别,表现为导师之间的博弈。
导师个人与集体的矛盾往往由导师考核评价标准存在差别、个别导师个人修为差失以及博士生招生计划少所致。破解这一矛盾既要在导师方面做工作,又要在院系、高校和政府部门做工作。解决导师方面的问题,应加强导师思想工作。在招生前,高校和院系应组织导师研究讨论招生选拔具体规则,明确评判考生学科和专业功底的标准和尺度,尽可能减少考核的模糊性;在考核过程中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导师畅所欲言,发表自己对考生素质、水平和能力表现的看法,增强考核的透明度;对考核过程中个别导师的失当言行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对考核招生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依据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必要处理,以体现考核的严肃性。高校应加强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定位,明确学科和专业建设任务要求,对每一个学科和专业发展给予有效的指导,为学科和专业发展提供充分有效的支持,包括提供合理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和招生培养政策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处于成长期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博士生教育存量与增量关系变化逻辑,制定积极的博士生教育发展政策,支持各博士生教育单位学科和专业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自主培养体系。
作者:别敦荣,教育学博士,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教育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原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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