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处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科技部日前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覆盖科技领域6大类主体的64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尺度等,填补了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规定于9月1日正式生效。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在1日召开的科技部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规定覆盖了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6大类主体的64种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包括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在处理措施方面,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等10类处理措施。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担或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规定还明确“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进一步加强了与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衔接。
戴国庆说,规定是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组合拳”,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全面覆盖科技活动的各类参与者,全面覆盖各个环节,系统总结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的探索和实践,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处理尺度等,填补了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
据悉,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如加强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等工作力度,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严重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面向社会公开通报;不断完善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关键环节监督,确保权力制约到位;进一步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制定政策、创造环境、为科研人员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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