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三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三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免费提供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资料。
2006年,国家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宁夏回族自治区将这一范围扩大到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学校,决定从当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小学学生免除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2006年秋季,宁夏回族自治区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免费提供一套教辅材料,将“两免一补”扩展为“三免一补”,2007年秋季,将“三免一补”范围扩大到义务教育阶段县城以下所有学生,此工作也成为全国首创。
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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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材料,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三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三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免费提供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资料。
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自治区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对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按每生每年100元予以补助,城市性质学校取暖费资金由各地承担。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费补助。在自治区确定的基准定额基础上,各地不分城乡必须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8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00元,资金由各地承担。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资料由自治区承担。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5:5比例分担。统一确定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取消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政策,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自治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县(区)基准定额提高部分由各地承担。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自治区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中央和自治区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5:5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县(区)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县(区)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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