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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8-27 15:53:00
河北省教育厅
作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0日

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和报送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用于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120”学校评审结果、全国和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资金。

  第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分配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120”学校、全国和省级技能大赛获奖学校等)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成立省级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对申报的中职国家奖学金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和评议,提出学校中职国家奖学金申报名单。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作为学生代表参加审核和评议。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本级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0月31日前,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所辖市、县(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省级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3.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评审、资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规定,中职国家奖学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为契机,加大资助育人工作宣传力度,树立特别优秀中职学生典型,激励广大中职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进取,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第十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对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各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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