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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考试行测定义判断最常用十大常识概念集锦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中公教育  作者:  2016-08-25    

  在政法干警考试行测的定义判断的题干部分经常会出现一些专业性概念,有些考生由于专业或知识限制很难快速搞明白,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们在考前多了解一些知识,以便在考场上充分应对。以下是10个常现概念,考生们可以参考和借鉴。

  1.民事和刑事

  民事案件起诉为自诉,就是俗话所说的“民不举官不究”。当事方可以不通过法院,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私了”;而刑事案件的起诉一般为公诉,套用上面那句俗话就是“民不举官也究”。不管当事方的态度怎样,都不可能“私了”。

  民法处理民事案件;刑法处理刑事案件。

  2、公民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自然人、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自然人就是常规意义上的“个人”。

  法人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以人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人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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